(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9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946号之一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周发,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核,本院依法对被告王某某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岳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