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新力动力设备研究所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新力动力设备研究所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上海新力动力设备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吴晓林。委托代理人徐雪梅。申请人上海新力动力设备研究所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6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莘庄工业区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及公告,并于2015年3月11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现已届满,无人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133,92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2日,出票人为上海新力动力设备研究所,收款人为北京天龙钨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载明背书人,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莘庄工业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新力动力设备研究所对上述汇票所载金额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新力动力设备研究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剑萍审 判 员 蒋宇娟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枳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