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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周健、李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健,李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健。委托代理人万加辉,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蓉。委托代理人邓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春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健、上诉人李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蓉以与周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周健以与李蓉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查,上诉人周健、上诉人李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周健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鉴于上诉人周健撤回原审起诉,一审判决已无存在的基础,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周健撤回起诉;二、准许周健撤回上诉;三、准许李蓉撤回上诉;四、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92元,退还周健,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周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预收人民币39,390元,退还周健人民币19,695元,退还李蓉人民币19,69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卫代理审判员  刘 佳审 判 员  武之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则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