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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鑫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鑫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74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鑫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年蓉,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深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鑫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342.86元(含案件受理费2510元、执行费15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书记员  方成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