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5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金洋与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洋,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21-5号申请执行人:金洋,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皖南商城。被执行人:宋坤,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奎湖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宋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坤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坤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县支行利民路分理处人民币4954.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