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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友霞、王亚春与王文涛、魏广福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友霞,王亚春,王文涛,魏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01号申请人潘友霞,女,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王亚春,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王文涛,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魏广福,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人潘友霞、王亚春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文涛驾驶的魏广福所有的“皖S×××××”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友霞、王亚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文涛驾驶的魏广福所有的“皖S×××××”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