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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军与赵树勇、李艳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赵树勇,李艳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727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中西巷15号院1号楼单元10022号。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树勇,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定兴县兴华东路66号。被告李艳茹,女,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定兴县兴华东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赵树勇、李艳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树勇、李艳茹在定兴县国泰大街与开放路交汇处西北角一处房产(产权证号058**)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树勇、李艳茹在定兴县国泰大街与开放路交汇处西北角一处房产(产权证号058**)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春玲审 判 员  刘俊锋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