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聂建与占坤全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聂建。被申请人占坤全。申请人聂建与被申请人占坤全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文辉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4年12月1日,申请人聂建与被申请人占坤全及保证人北京国强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国强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聂建向被申请人占坤全提供借款595000元,期限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保证人国强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占坤全必须在借款期间每月向国强公司缴纳借款总额的2%作为担保费;被申请人占坤全如逾期国强公司将按全额本金收取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被申请人占坤全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汇到申请人聂建收款账户,关于担保费等费用,申请人聂建代收后及时转交国强公司。被申请人占坤全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京NXB2**的奔驰小型轿车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等全部费用提供抵押担保,申请人聂建与被申请人占坤全于2014年12月1日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聂建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款,截止2015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下欠本金595000元,利息5950元,被申请人占坤全表示无能力还款。为此,申请人聂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即被申请人占坤全车牌号为京NXB2**的奔驰小型轿车,并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下欠借款本息、代收的担保费和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等全部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认为,申请人聂建与被申请人占坤全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且抵押物也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被申请人占坤全未按约还款,故申请人聂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聂建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放弃担保费及违约金的请求,该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占坤全的车牌号为京NXB2**的奔驰小型轿车进行拍卖、变卖的方式予以变现,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聂建的借款本金595000元、利息5950元(该利息算至2015年4月3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及为实现债权等全部费用。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聂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何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曹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