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超与刘肇仁、张爱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刘肇仁,张爱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597号原告:陈超,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教富,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肇仁,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代斌,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瑞,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灵,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与被告刘肇仁、张爱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4日,原告陈超以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肇仁、张爱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对被告刘肇仁、张爱灵的起诉。案件诉讼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陈超负担。审判员 朱中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