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树平与甄海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平,甄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平,阜平县史家寨乡槐场村保竹35号,务农。被执行人甄海军,阜平县阜平镇城厢村南菜园114号,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平与被执行人甄海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