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胥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益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胥 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