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与徐建和、刘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徐建和,刘斌,湖北千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48号。负责人张玮斌,行长。被执行人徐建和。被执行人刘斌。被执行人湖北千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39号。法定代表人严其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建和、刘斌、湖北千代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湖北千代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返还截止2013年10月20日的借款本金194,811.81元,并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截止2013年10月20日的利息24,942.59元,及2013年10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欠款本金的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湖北千代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支付律师费14,026元;3、案件受理费5,080元、财产保全费1,780元以及执行费3,510元由湖北千代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限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千代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4,150.4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