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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XX鑫纸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铭盛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铭盛纸制品有限公司、瞿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鑫纸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铭盛纸制品有限公司,瞿海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265号原告:浙XX鑫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荣华。委托代理人:李榕杰、汪星星,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铭盛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海松。被告:瞿海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鑫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铭盛纸制品有限公司、瞿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鑫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XX鑫纸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鑫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6元,减半收取1843元,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3663元,由原告浙XX鑫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平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灵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