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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书春与刘仲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书春,刘仲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475-1号申请执行人宋书春。被执行人刘仲波。申请执行人宋书春与被执行人刘仲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执行员  赵永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