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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步某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某标,布占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山刑初字第000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步某标,男,1986年10月08日出生于邯郸市大名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邯郸市邯山区,2014年4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邯郸��第二看守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布占标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布占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8日23时,被告人布占标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丰田汽车,回到邯郸市邯山区育德花园南院。被告人布占标驾车撞坏育德花园南院大门电动门,将车停到5号楼西侧草坪,育德花园保安刘某、李某1等人追上被告人布占标询问情况。后双方发生争执,育德花园居民李某2上前劝说被告人布占标时,被告人布占标用拳头将李某2左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2左侧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构成轻伤��级。后被告人布占标又对刘某、李某1进行殴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布占标进行惩处。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布占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证言、和解协议及收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布占标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布占标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布占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布占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布占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武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