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兆银与被告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银,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李兆银,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相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银与被告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银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兆银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兆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