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世海与曾焕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海,曾焕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27-2号原告:王世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91X。被告:曾焕钦,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71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海诉被告曾焕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世海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海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3元,由原告王世海负担。审 判 长 杨 凡代理审判员 邓 玉人民陪审员 林少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