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兴民玉米芯加工厂诉被告山东荣丰食用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兴民玉米芯加工厂,山东荣丰食用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38号原告:昌图县兴民玉米芯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王建民,系该厂厂长。被告:山东荣丰食用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昌图县兴民玉米芯加工厂诉被告山东荣丰食用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花官工业园区1号,该案不属于本院受诉管辖,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昌图县兴民玉米芯加工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12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书梅审 判 员 王利凤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