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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斌,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