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斌,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