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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袁小英申请执行罗立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英,罗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4执88号申请执行人:袁小英,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村民。被执行人:罗立文,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村民。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罗秀容,女,住四川省井研县,系罗立文之姐。本院在执行袁小英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罗立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立文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人民币1482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1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罗立文应赔偿袁小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482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元,由被执行人罗立文一次性支付袁小英人民币13000元(已支付),其余金额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袁小英自愿放弃。二、本案执行费124元由被执行人罗立文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