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占标、刘楠计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占标,刘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汝杰,局长。被执行人徐占标。被执行人刘楠。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徐占标、刘楠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育征决字(2014)6053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育征决字(2014)6053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占标、刘楠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该生效的决定书与法不合,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辉审判员 赵东博审判员 严云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新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