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485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进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某是娃娃亲,但一直没见过面彼此不认识,因双方父母满意所以在父母要求下见了几次面后便匆忙于1997年6月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相互不很了解,无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因脾气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嘴打仗。被告一直在外打工,打工挣的钱也不用在家里,并经常找理由回到家和原告吵架,动辄对原告拳脚相加。1998年4月5日婚生子张某甲出生,这并没有使原被告的感情加深,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看在孩子的份上,原告一直忍让,可被告不但不改还变本加厉,现在孩子也长大了,原告实在无法继续忍受家庭暴力,现提出离婚请求。综上,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系草率结婚;婚后因脾气性格不投,加上被告的暴力行为,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难以共同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诉至法院,望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一、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一直磕磕绊绊,经常吵嘴打仗。被答辩人整天以离婚相逼。在这几年的时间里,被答辩人已经提出无数次离婚。被答辩人不顾家庭执意外出,对家庭对孩子不照顾。现在既然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答辩人同意离婚。二、婚生男孩现在已经开始独立生活。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缺乏了解,脾气性格不投,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幼定亲,1997年6月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4月5日生一男孩张某甲,现在打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够维持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原被告婚前有所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脾气性格不投,双方经常吵嘴打仗;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结婚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且已开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脾气性格不投,经常吵嘴打仗,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进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