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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应汝容、张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应汝容,女,生于1974年9月3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张勇,男,生于1998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法定代理人应汝容,女,生于1974年9月3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志勇,长宁县开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负责人王承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松,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汝容、张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汝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汝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汝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应汝容负担。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