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局长庭长拟稿核稿(2015)河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朱时磊与石永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时磊,石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签发局长庭长拟稿核稿(2015)河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朱时磊,居民。被执行人石永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玉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