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陆明、陆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陆明,陆金,陆宝,陈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孙立东,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力生。被告:陆明,农民。被告:陆金,农民。被告:陆宝,农民。被告:陈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陆明、陆金、陆宝、陈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4日以被告陆明已经将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新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建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