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陕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博洛尼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博洛尼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陕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30号电子大楼。法定代表人孙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皓明,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皇甫瑶,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博洛尼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220。法定代表人李铭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庆林,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铭宝,该公司店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洛尼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131元,原告陕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7065.5元,由原告陕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亦君审 判 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赵羽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