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夏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