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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夏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