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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沈玉祥与被告南京皇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祥,南京皇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沈玉祥,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生。被告南京皇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大光路105、107号。法定代表人戴怀骏。原告沈玉祥与被告南京皇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澳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玉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皇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玉祥诉称,2014年10月原告承接被告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总价260000元。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告128000元,剩余132000元一直未付,被告对此签字认可。故请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132000元。被告皇澳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沈玉祥于2014年10月承接被告皇澳公司装修改造工程,并按期完工。被告皇澳公司仅支付原告沈玉祥128000元。2015年2月12日,被告皇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怀骏签字确认:皇澳公司装修改造工程总造价为260000元,工程已顺利完工,皇澳公司尚余132000元未付。现原告沈玉祥因催要未果而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协议书》、《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决算表》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而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13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132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南京皇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玉祥工程款1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南京皇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员  尹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邢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