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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蔡昭聪与董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昭聪,董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蔡昭聪。被执行人董立强。关于蔡昭聪与董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立强未履行剩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昭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立强的存款401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秀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映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