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耀辉与河南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辉,河南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23号原告黄耀辉。委托代理人赵鑫雨,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黄耀辉诉被告河南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费4102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