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洪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洪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中一���张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1区玲峰路6号2层2号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9772941-9。法定代表人:梁正坚,系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陈科,系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洪梅,女,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洪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坐落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道××铂××花园××区××房的商品房,并于2013年9月30日与原告签订了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房价为515086元。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楼款,其中应于2014年3月7日支付124526元。但上述楼款,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后而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违约金。据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楼款人民币11452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24526元自2014年3月8日起计算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上浮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2月9日为人民币7223.33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洪梅确认拖欠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34526元,该款被告于洪梅定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购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14526元为���数,从2014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于洪梅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于洪梅实际欠款余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735元,减半收取为1367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于洪梅承担,该款被告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莺姚志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