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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连云港爱达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巢湖市金宇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文书种类民 事 裁 定 书发文编号(2015)海商初字第00759号承办单位民二庭核稿签发拟稿会签校对份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海商初字第00759号原告连云港爱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中街幸福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道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启明、朱瑞雯,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巢湖市金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槐林镇大汪工业区。原告连云港爱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巢湖市金宇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连云港爱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爱达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爱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