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榕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96号原告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清清,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如权,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榕,女,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50元,撤诉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灵婧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润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