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鑫德祥陶瓷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德化县鑫德祥陶瓷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鹏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成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德化县鑫德祥陶瓷厂,住所地德化县三班镇紫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颜春鑫,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鑫德祥陶瓷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按期交纳。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瑞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小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