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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芳与强宏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芳,强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55号申请人赵芳,女。被执行人强宏祥,男。申请人赵芳与被执行人强宏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5)眉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杨长会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