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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行非审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任文权其他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涪法行非审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867043-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东段7号。法定代表人XX,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智坚,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执法科科长。被执行人任文权,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涪卫医罚(2014)4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局发现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白涛街道建国路邮电局对面出租屋内为胡泽容实施针刺拔罐。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局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涪卫医罚(2014)4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没收用于开展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了复议权、诉权和起诉期限。2014年12月1日,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局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决定。2015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涪卫医催告(2015)1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另查明,有关医疗机构及医师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现由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了《重庆市涪陵区卫生监督所卫生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登记、受理、处理、回复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催告书》、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及医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被执行人任文权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和开展诊疗活动。被执行人任文权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涪卫医罚(2014)4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姣审 判 员  刘 芸代理审判员  昌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