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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调确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计锁与杨岁香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陈计锁与杨岁香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调确字第10号申请人陈计锁,男,汉族,1961年5月24日出生。申请人杨岁香,女,汉族,1976年11月0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陈计锁、杨岁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计锁、杨岁香因债务纠纷,于2015年4月2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杨岁香当场支付陈计锁10,000元现金。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计锁与杨岁香于2015年4月2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