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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武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281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甲,男,1961年4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驾驶员,住利辛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1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凌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珂珂、代理检察员王蒙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凌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6日17时40分,被告人武某甲驾驶皖S×××××小型轿车沿3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1KM+610M处实施左转弯掉头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皖K×××××)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刘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武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并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武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及辩护人张凌峰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17时40分,被告人武某甲驾驶皖S×××××小型轿车带着利辛县马店镇镇长武某乙,从利辛县马店镇政府出来去阜蒙河看河道清淤工程,后沿3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1KM+610M处实施左转弯掉头准备回去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皖K×××××)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刘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利辛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武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武某甲与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取登记表、尸检报告、诊断证明、死亡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张某、武某乙等多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利利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2)没有再犯罪的危险;(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