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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少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施立双与田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立双,田健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施立双,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洋河镇河西李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87********。委托代理人系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健,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王台镇田家窑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86********。原告施立双诉被告田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立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施立双负担。审判员  神维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