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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袁某甲、李某某与袁某、袁某乙赡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甲,李某某,袁某,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甲,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袁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袁某乙,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甲、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淑青审判员  张继承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