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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67号原告阮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卢浩兰,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以经法庭主持调解,其同意给被告半年的机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福 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佩(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