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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林健全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林健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5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郑伟群,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焕婵、龚秀信,均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健全,男,汉族,1988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林健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交纳。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娜李小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