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乔兴涛诉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兴涛,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621号原告乔兴涛,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被告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迟耀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乔兴涛与被告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兴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原告50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熊 敏审 判 员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