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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承建与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建,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刘承建,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至涛,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单银木,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承建与被告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承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承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承建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代理审判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薛建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