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诉前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松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诉前保字第53号申请人王松、男、1993年1月20日生、汉族、学生、现住辽宁省北镇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吴秋辉,现年54岁,汉族、个体,现住东辽县。被申请人张学财,现年46岁,司机,现住东辽县。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学财所驾驶的(吉CE2**)号解放牌货车予以扣押,并对该车车籍档案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学财所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被申请人吴秋辉)(吉CE2**)号解放牌货车予以扣押,车籍档案予以查封。对申请人王松提供的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0元予以冻结。(账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景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海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