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438号原告洪某某,男,1971年3月6日出生,住商城县。被告刘某某,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洪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文献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日书记员 娄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