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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雪诉被告马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马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133号原告:吴雪,女,汉族,1987年1月3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新兴路79号4号楼2单元5号。委托代理人:菅鹏伟,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良,男,汉族,1987年4月2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办事处西关大街230号附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诉被告马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撤回对被告马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雪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雷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