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中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中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97号原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5号1单元5楼,组织机构代码70936015-0。法定代表人吴跃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某某,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某某,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于,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中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审判员 常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