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法民初字第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193号原告:刘某某,女,1964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柏某某,男,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