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终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大连小螺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小螺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0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小螺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168号3、4、5层。法定代表人:李世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昕,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168号。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邬冰,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诗博,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申格公司)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小螺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螺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3698号民事判决,小螺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申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邬冰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小螺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上诉人大连小螺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虹审 判 员 刘丽媛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亮 百度搜索“”